党纪学习教育 · 第四讲 |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—— 遵循哪些原则

发布时间:2024-05-31 浏览量:

今天我们继续学习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今天我们要讲的,是第一章的第四条


第四条是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的原则,一共有五条原则。在逐条梳理之前,我们先来搞懂一个关键概念,那就是“什么是原则?”
什么是原则呢?简单说,就是行事所依据的准则。毛泽东同志在《增强党的团结继承党的传统》中说“理论与实践的统一,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”——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,原则并不是看了就能直接去落实的措施,而是我们在做事的时候不断去对照,确保自己的行为举措符合原则。在党内法规当中也一样,无论其规定有多细,或者我们按照规定、结合本单位情况去落实,都要遵循原则,而不是与原则相悖。
五个方面的原则,第一条是“坚持党要管党、全面从严治党。把严的基调、严的措施、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,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把纪律挺在前面,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渐。”——在叙述模式上,每一条原则基本上都一样,就是先提出总的原则,再具体解释,这条原则是“坚持党要管党、全面从严治党”,后面是对它的进一步解释。
在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中,明确提出“坚持党要管党、全面从严治党”。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,习近平总书记强调“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的长期战略、永恒课题,始终坚持问题导向,保持战略定力,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,永远吹冲锋号,把严的基调、严的措施、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,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”。由此我们可以做出基本判断,《条例》的第一个方面的原则,既是对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的落实,也是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的长期战略、永恒课题的落实,在贯彻《条例》各项规定的过程中是要始终坚持的,其后“把严的基调、严的措施、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”则是推进这一战略落实的重要途径,再其后的“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把纪律挺在前面,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渐”则是在执行层面具体要做的事儿。
五个方面的原则,第二条是“党纪面前一律平等。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、公正执行纪律,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。”在党章的总纲部分,明确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六项基本要求,其中第六项是“坚持从严管党治党”,提出“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,加强组织性纪律性,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”。因此,这条原则是对党章相关规定的落实,其后更明确地阐述了“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”,也就是说,党的任何层级的组织、任何一名党员都要遵守党纪,违犯党纪都要受到处分。对此,从党的十八大至今,无数“打虎拍蝇”的案件中可见一斑。
五个方面的原则,第三条是“实事求是。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,应当以事实为依据,以党章、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,执纪执法贯通,准确认定行为性质,区别不同情况,恰当予以处理。”我们知道,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,理论联系实际,实事求是,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。这也是党章中明确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六项基本要求的第二项。因此,这条原则实际上是对党的思想路线的落实,我们在进行纪律处分的过程中,必须做到实事求是。怎么做到呢?其后提到了“两个以”,即以事实为依据,以党章、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。只有以事实为依据才能准确定性精准量纪,防止尺度不准、畸轻畸重,执行纪律不偏不倚、不折不扣,对于维护纪律权威乃至党的权威至关重要。以党章、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,则是要求所有的纪律处分必须有据可依,请注意,这里并没有一个“等”字,也说明了依据的范围是有严格界定的。
《条例》将“执纪执法贯通”新增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,这进一步为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有序衔接、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明确了方向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,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,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。党纪和国法都是管党治党、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,二者目标一致、功能同向、优势互补,都强调“规则之治”,这是纪法衔接的前提和基础。但是,党纪和国法毕竟分属两种不同的规范、运用两种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,其适用范围、内容要求、程序标准等均有所差异,这就决定了必须通过促进纪法贯通、纪法衔接来统筹运用好党纪和国法“两把尺子”。为此,2019年施行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在“领导体制”一章的第6条,明确要求“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,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”;2021年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》在总则第3条规定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,要“促进执纪执法贯通、有效衔接司法”。可见,促进纪法贯通、实现纪法衔接是贯穿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一条主线。所以,此次《条例》修订也在第4条将“执纪执法贯通”新增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。举个例子,新修订的《条例》在第30条增设第3款,明确规定“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、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,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,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”。在此情形中,党员前述失范行为既违背了党纪,又违反了国法,纪法就应当相互配合、协同适用,既给予党纪处分,又进行违法处理。
其后的“准确认定行为性质,区别不同情况,恰当予以处理”则是对处分过程中的关键点、易出错点进行了强调,比如在不同情况下的相似行为,其性质所属应该公正客观准确,而不是“一刀切”。
五个方面的原则,第四条是“民主集中制。实施党纪处分,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,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。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,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。”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。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,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。这也是党章中明确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六项基本要求的第五项。在2023年12月份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上,习近平总书记对民主集中制专门又进行了强调。在实施党纪处分的过程中也是如此,其程序必须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,规定的任何程序都不能少,也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。本条原则中同时指出了上级党组织的处理决定、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,也极大地维护了纪律处分的严肃性,明确了上下级党组织在纪律处分过程中的关系,是“必须执行”而没有任何搞变通、打折扣的可能。
五个方面的原则,第五条是“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。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,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,做到宽严相济。”在党章第七章“党的纪律”第四十七条中,明确“坚持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,执纪必严、违纪必究,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渐,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,给以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诫勉直至纪律处分。”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作出了明确的解释,即“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,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。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。惩治,治是根本,惩是为了治。要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和纪检工作,管住纪律、看住权力,使干部向高标准努力,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,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、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。”在党纪处分的过程中,也不能只有惩戒,而是要与教育相结合,达到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目的。
总的来说,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的五个方面原则,基本源于对党章相关内容的贯彻,也是我们在面对不同情形进行纪律处分的过程中需要时时对照的。本文的最后,党小建再和您一起分析两个近义词的区别,大家应该都注意到了,今天所学五个方面原则中,多处提到了“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”、“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”、“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”这样的说法,那么,为什么是违犯而不是违反呢?简单来说,违反指的是不符合、不遵守,而违犯指的是违背和触犯,违反强调的是客观行为,而违犯除客观行为外还有主观恶意。很显然,违犯的情节较为严重。在搭配使用时,违犯一般与党纪搭配使用;而违反一般与某种纪律行为相搭配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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